[ 索引号 ] | /2023-00291 | [ 发文字号 ] |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3〕F-000002号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27 | [ 发布日期 ] | 2023-04-30 |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3〕F-000002号
当事人:九龙坡区静苑书府电子商务店
营业执照92500107MA61CBX63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何加兴
住所(住址等):九龙坡区中梁山街道华龙大道53号2栋2-5-4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13日收到群众举报,九龙坡区静苑书府电子商务店(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街道华龙大道53号2栋2-5-4号,淘宝名称:tb4592302106的小店)在淘宝平台售卖盗版图书(书名:我这样当派出所长)。
2023年3月15日9时58分至10时03分,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丁亚非(22000721026)、陈沿伶(22000721029)在西郊路27号709室对淘宝店tb4592302106进行了远程勘验,发现该店销售非纸质《我这样当派出所长》,疑似侵权书籍,版权页注册信息为九龙坡区静苑书府电子商务店,注册地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街道华龙大道53号2栋2-5-4号。执法人员填写了远程勘验笔录,并截图取证。
2023年3月15日14时50分至15时02分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街道华龙大道53号2栋2-5-4号的九龙坡区静苑书府电子商务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为位于居民小区内的民房,大门紧锁,无人应答,未能联系到负责人。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
2023年3月25日立案调查。
2023年3月31日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向淘宝网所在地文化管理部门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去函,要求该商品下架,并反馈店铺注册人相关信息。
2023年4月10日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反馈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说明函及该淘宝店铺近一年的交易记录及负责人电话等信息。近一年交易记录里面无《我这样当派出所长》,证明该商品销售所得为零。
2023年4月12日利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负责人信息,电话通知九龙坡区静苑书府电子商务店负责人13日到区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4月13日对九龙坡区静苑书府电子商务店委托人张宏宇开展调查询问,确认九龙坡区静苑书府电子商务店开设淘宝店tb4592302106,及其实际负责人为刘中平的信息,以及销售非纸质《我这样当派出所长》的情况。
2023年4月14日对该店实际负责人刘中平开展调查询问,确认九龙坡区静苑书府电子商务店开设淘宝店tb4592302106,及其实际负责人为其本人,以及销售的非纸质《我这样当派出所长》为电子版PDF 文件,来源为从其他店铺购买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销售的非纸质《我这样当派出所长》。
2023年4月18日执法人员根据其提供的非纸质《我这样当派出所长》,确认该商品为纸质版《我这样当派出所长》的PDF扫描件,属于侵权产品。
2023年4月20日对九龙坡区静苑书府电子商务店实际负责人刘中平进行第2次调查询问,进一步确认该商品版权信息、销售数量、支付版权人报酬等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举报处理单。证明案件来源。
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勘验截屏12张。证明九龙坡区静苑书府电子商务店开设淘宝店tb4592302106,已注册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销售非纸质《我这样当派出所长》,及其定价为15元/本。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九龙坡区静苑书府电子商务店注册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街道华龙大道53号2栋2-5-4号,无人经营,无法直接联系到负责人。
向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去函1份。证明向淘宝网所在地行业管理单位请求协助,调取淘宝店tb4592302106相关信息。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回函1份。证明收到淘宝店tb4592302106相关信息及其一年内交易记录,非纸质《我这样当派出所长》商品销售所得为零。
调查询问笔录3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实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九龙坡区静苑书府电子商务店开设淘宝店tb4592302106,并在该店上架销售非纸质《我这样当派出所长》,确定实际负责人为刘中平,并主动下架非纸质书籍。
7、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淘宝店tb4592302106销售的非纸质《我这样当派出所长》是将正版图书扫描的PDF电子文件的侵权产品。
处罚理由和依据
远程勘验笔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回函交易记录、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据提取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此行为应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予以处罚。你(单位)未能卖出侵权出版物,违法所得为零,且能主动下架违规商品,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从轻或者减轻情形。拟对当事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2023年4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3〕F-00000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4月27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3〕F-00000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