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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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3-00298 [ 发文字号 ]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3〕第F-000011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3-08-14 [ 发布日期 ] 2023-08-15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3〕第F-000011号


当事人:重庆运骏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JWP5E

负责人:龙丽

住所(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102号4栋33-2号

2023年07月19日09时31分(以北京时间为准),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戴小龙(22000721023)、邱进(22000721003)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对重庆运骏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天猫平台“运骏图书专营店”销售中小学教材进行了远程勘验。执法人员打开手机APP淘宝天猫,在搜索栏内输入“运骏图书专营店”进入店铺,在店铺首页上部可见“五年级上册数学”西师版,售价为:10.85元一本。通过淘宝天猫商城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查询,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显示企业名称:重庆运骏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九龙坡区黄杨路102号4栋33-2号,法定代表人:龙丽,经营范围:出版物网络零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JWP5E,登记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点击,并购买“五年级上册数学”西师版,上册20本,通过支付宝支付给重庆运骏科技有限公司,金额:263元。

2023年07月19日09时36分(以北京时间为准),远程勘验结束,执法人员使用手机录像进行全程录屏,共生成屏幕录像1份,使用微信自带截图功能键“Alt A”进行截图,共取得截图9张。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涉嫌未取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行为,下架相关书籍,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3年7月20日,经批准,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7月19日,重庆运骏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其在笔录中承认淘宝天猫平台“运骏图书专营店”销售中小学教材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重庆市九龙坡区“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案件线索函。

2.远程勘验笔录1份。

3.重庆运骏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发证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具有承担相应行政法律主体资格。

4.重庆运骏科技有限公司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5.重庆运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

6.重庆运骏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秦明燕身份证复印件1份。

7.重庆运骏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秦明燕调查询问笔录1份。

8.证据提取单9份。

7月25日本案调查终止。

综上,当事人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事项。

本委认为,当事人未取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023年8月9日,我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3〕第F-000001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截至今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当事人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千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通过非税系统电子支付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8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3〕第F-00001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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