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299 | [ 发文字号 ] |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3〕第F-000009号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27 | [ 发布日期 ] | 2023-07-30 |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3〕第F-000009号
当事人:重庆市名仁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390602X5
负责人:王晕
住所(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云龙大道6号105号
2023年7月8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来意后,在现场负责人王晕在见证下,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8号7栋一层一号的重庆市名仁网吧进行检查,发现50号机有一名未成年人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录像拍照取证,提取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3年7月10日,经批准,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7月10日,重庆市名仁网吧负责人王晕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其在笔录中承认在2023年7月8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渝九龙)文综检(勘)字【2023】25号。
2.未成年人登记表。
3.重庆市名仁网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份。
4.重庆市名仁网吧负责人王晕调查询问笔录1份。
5.重庆市名仁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发证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该网吧主体资格,具有承担相应行政法律主体资格。
6.证据提取单5份。
7月17日本案调查终止。
综上,当事人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本委认为,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参照《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情节、程度,接纳1名未成年人,自由裁量幅度,罚款5千-1万5千元。
2023年7月20日,我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3〕第F-00000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截至今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通过非税系统电子支付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7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3〕第F-00000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