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303 | [ 发文字号 ] |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3〕F-00000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19 | [ 发布日期 ] | 2023-04-21 |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3〕F-000003号
当事人:重庆秒速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50010720039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利君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凤大道346号2-75、76、77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7日14时07分至2023年4月7日14时23分,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丁亚非(22000721026)、周廷刚(2200072102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凤大道346号2-75、76、77号的重庆秒速网吧检查时,发现该网吧内设置了监控摄像头,但无近三天的监控录像,店长杨锐在现场也未能调出录像,执法人员现场照像、并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擅自停止技术管理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整改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由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对现场拍照取证;2、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立即整改 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4月11日10时,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709室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杨运锐进行了调查询问,杨运锐承认2023年4月7日重庆秒速网吧停止技术管理措施的行为,并对现场照片签字确认。执法人员还提取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张利君、被委托人杨运锐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利君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2023年4月7日重庆秒速网吧正常营业期间,擅自停止技术管理措施,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为(渝九龙)文综检(勘)字〔2023〕02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重庆秒速网吧擅自停止技术管理措施的行为;
2、重庆秒速网吧《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上述单位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3、重庆秒速网吧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证明上述人员身份及委托关系;
4、被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杨运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擅自停止技术管理措施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
编号为(渝九龙)文综检(勘)字〔2023〕02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重庆秒速网吧有限公司现场照片、被委托人杨运锐《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存在擅自停止技术管理措施的行为。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此行为应认定为擅自停止技术管理措施的违法行为。
应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2023年4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3〕F-000003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4月 21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擅自停止技术管理措施的违法行为,并对重庆秒速网吧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4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3〕F-00000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