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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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3-00310 [ 发文字号 ]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3〕第F-000007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3-07-01 [ 发布日期 ] 2023-07-06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3〕第F-000007号

当事人:重庆市鸿胜图书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UOTK96

负责人:闵亮

住所(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云龙大道6105

202365我支队接武隆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交出版物案件的线索:202329日,武隆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位于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罗洲路77号武隆区智博书店(店牌名:得力书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发行的武汉出版社出版物的《鲁宾逊漂流记》《汤姆·索亚历险记》,通过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613日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表明来意,出示执法证件,在法定代表人闵亮见证下,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云龙大道6105号的重庆市鸿胜图书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暂未发现相关问题书籍。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3615日,经批准,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3620日,重庆市鸿胜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其在笔录中承认销售给武隆区智博书店(店牌名:得力书店)的武汉出版社出版物《鲁宾逊漂流记》《汤姆·索亚历险记》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重庆市武隆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移交函。

2.重庆市出版监测中心出版物鉴定书2份。

3.重庆市武隆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交重庆市鸿胜图书有限公司批销单3份。

4.现场检查笔录(渝九龙)文综检(勘)字【202321号。

5.重庆市鸿胜图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发证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具有承担相应行政法律主体资格。

6.重庆市鸿胜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亮身份证明1份。

7.重庆市鸿胜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亮调查询问笔录1份。

8.证据提取单4份。

9.625日本案调查终止。

综上,当事人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

本委认为,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参照《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事项: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法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2023627日,我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3〕第F-000007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截至今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当事人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7.47元(大写:贰佰柒拾柒元肆角柒分),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千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通过非税系统电子支付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71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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