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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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4-00048 [ 发文字号 ]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第F-00000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4-01-31 [ 发布日期 ] 2024-01-31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第F-000001号

当事人:九龙坡区七钻书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AC6DXK8R

负责人:李祥映

住所(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9号1幢5-29号

2024年01月02日09时28分(以国家授时中心为准),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戴小龙(22000721023)、朱建军(22000721022)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对网站shop.kongfz.com进行了远程勘验。

执法人员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shop.kongfz.com进入目标网站主页,在网站首页上部可见“孔夫子旧书网”,星级排行榜、书店销售排行榜、书摊销售排行榜、地区排行榜、分类排行榜等字样,右上侧有“商品”、“拍卖区”、“搜索”、“高级搜索”字样。通过点击“地区排行榜”“省市地区”栏搜索重庆市九龙坡区,发现店名为“七钻书店”店铺,对该店进行实名证,认证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AC6DXK8R,经营者:李祥映,名称:九龙坡区七钻书店,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街道石坪桥正街9号1幢5-29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2年01月12日,经营范围:出版物网络零售,登记机关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线索进行查询,发现该书店正在售卖书名《图解风水精解》书籍,售卖价格为58.38元。

2024年01月02日09时33分(以国家授时中心为准),远程勘验结束,执法人员使用KK录像机进行全程录屏,共生成屏幕录像1份,使用微信自带截图功能键“Alt A”进行截图,共取得截图11张。并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并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4年1月2日,经批准,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月9日,法定代表人李祥映持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其在笔录中认可了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为(渝九龙)文远勘字﹝2024﹞第F-000001号,证明执法人员在对“孔夫子旧书网”,“七钻书店”,发现售卖书名《图解风水精解》书籍的事实。

2. 当事人李祥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孔夫子旧书网七钻书店”售卖书名《图解风水精解》书籍的事实。

3. 法定代表人李祥映身份证复印件1份。

4. 证据复制(提取)单11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网络书店执法(远程)勘验时售卖书籍的事实。

5. 编号为渝版监测鉴﹝2024﹞0001号出版物鉴定书1份,鉴定结果为非法出版物。

2024年1月22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委认为,当事人于2024年1月20日在“孔夫子旧书网七钻书店”,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下架相关书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024年1月24日,我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4〕第F-000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截至今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8.38元(伍拾捌元叁角捌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通过非税系统电子支付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1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第F-00000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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