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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4-01-19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9 |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03号
当事人:重庆乐酷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107MA6057WM8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周丹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25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
重庆乐酷娱乐有限公司作为歌舞娱乐场所,于2023年12月17日13:00-18:00接纳6名未成年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重庆乐酷娱乐有限公司未能提供12月17日监控视频。
2、与举报人聊天截图1份。证明举报人提供了12月17日6名未成年人在重庆乐酷娱乐有限公司(店招名KK乐酷量贩式KTV)唱歌视频,以及6人所在学校、班级等信息。
3、在重庆乐酷娱乐有限公司(店招名KK乐酷量贩式KTV)唱歌视频1份。证明重庆乐酷娱乐有限公司(店招名KK乐酷量贩式KTV)接纳6名未成年人。
4、周渝红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重庆乐酷娱乐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渝红在看过举报人提供的视频后,确认该视频场景是重庆乐酷娱乐有限公司的包间,并认为视频中唱歌的人只有16岁左右,即未成年人,人数为5-6人,同时确认重庆乐酷娱乐有限公司的店招名和美团平台上的名字为KK乐酷量贩式KTV。
5、张建明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乐酷娱乐有限公司不能提供2023年12月17日当天的监控视频。
6、重庆乐酷娱乐有限公司12月17日接受美团订单截图1张。截图显示:13:00-18:00,预订人为罗先生,预定电话为136****5619,费用为64.8元,KK乐酷量贩式KTV的订单,订单号为537750378304。
7、重庆乐酷娱乐有限公司包房内照片1张。证明重庆乐酷娱乐有限公司包房内场景与举报人提供的视频场景一致。
8、区文旅委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实验外国语学校发送《关于协助核实信息的函》及回复核的人员活动信息登记表和当天6人美团订单截图各1份。证明6人皆为未成年人,12月17日去重庆乐酷娱乐有限公司(店招名KK乐酷量贩式KTV)唱歌,且与重庆乐酷娱乐有限公司美团接受订单内容一致。
处罚理由和依据
包房唱歌视频、包房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美团订单截图、人员活动信息登记表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存在歌舞娱乐场所接纳6名未成年人的事实。
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予以处罚。拟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4.8元,并处20000元罚款。
2024年1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3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1月1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4.8元,并处20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下石桥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1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0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