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005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其他;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9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9 |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02号
当事人:江北区明辉图书店(袁明辉)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00105MAC51BUH9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袁明辉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2号1-49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9日15时00分至15时42分江北区明辉图书店(袁明辉)在九龙坡区兴胜路4号保利时代广场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未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江北区明辉图书店(袁明辉)在九龙坡区兴胜路4号保利时代广场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且不能提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回执。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江北区明辉图书店经营者袁明辉承认2024年1月9日15时00分至15时42分江北区明辉图书店(袁明辉)在九龙坡区兴胜路4号保利时代广场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未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事实。
3、参展协议书1份,证明江北区明辉图书店(袁明辉)与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时代广场物业服务中心签订参展协议,活动名称为2024九龙坡区杨家坪保利时代广场迎春消费季,地点为杨家坪保利时代广场8号展位,展位面积为25平方米。证明开展江北区明辉图书店(袁明辉)的主体,佐证其在九龙坡区兴胜路4号保利时代广场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
处罚理由和依据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参展协议书1份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存在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未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的事实。
当事人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未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予以处罚。你(单位)违法情节轻微,事后主动申请备案,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从轻或者减轻情形。
2024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1月19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下石桥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1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0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