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MB1E02705W/2024-0001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9 |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04号
当事人:郭华敏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92500107MA5UH6WY4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郭华敏
住所(住址等):九龙坡区谢家湾文化七村15栋2-1-2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2月19日营业执照名为郭华敏的个体工商户在九龙坡区谢家湾文化七村15栋2-1-2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业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九龙坡区谢家湾文化七村15栋2-1-2的营业执照名为郭华敏的个体工商户销售出版物,且不能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物品清单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其销售出版物,并且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证明个体工商户郭华敏的实际经营者叶太荣承认从2023年开始销售图书,共获违法所得700元,并且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存在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业务的事实。
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你(单位)违法情节轻微,事后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从轻或者减轻情形。
2024年2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4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2月2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700元,并处1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下石桥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0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