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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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MB1E02705W/2024-000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4-02-29 [ 发布日期 ] 2024-02-29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05号

当事人:重庆豪魅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7N9LNC19

法定代表:舒智慧

住所(住址等):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石小路195号附1号至

372

202425日重庆豪魅娱乐有限公司(店招:豪魅KTV)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石小路195号附1号至372层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石小路195号附1号至372层的《营业执照》名为重庆豪魅娱乐有限公司的事实,且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重庆豪魅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暂无营业额,且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存在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采取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5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27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委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关闭。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228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0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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