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MB1E02705W/2024-00044 | [ 发文字号 ] |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010号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5 |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10号
当事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皇佳娱乐城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500107MA5U9LRT9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唐祖印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5号20幢2-2
2024年6月19日21时23分,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丁亚非(22000721026)、封传洲(22000721033)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5号20幢2-2的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皇佳娱乐城进行检查,该娱乐城正在营业,有《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唐祖印。执法人员在该娱乐城大厅发现一名女子疑似未成年人,经查该女子手机支付宝上身份信息,显示名叫蔡**,身份证号码500383****02015787。后经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支队提供的蔡**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此蔡**人口基本信息与在皇佳娱乐城检查到的蔡**身份信息相符。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皇佳娱乐城接纳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渝九龙)文综检(勘)字[2024]023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张鑫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1张。
2024年7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4〕F-000010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7月10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委认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皇佳娱乐城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产生。综上所述,本委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下石桥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7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