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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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MB1E02705W/2024-00046 [ 发文字号 ]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09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4-07-10 [ 发布日期 ] 2024-07-18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09号

当事人:重庆浅溪深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C2BLFA5N

法定代表:冯小春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龙腾大道2091幢商业附1

2024年6月4日10时49分,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丁亚非(22000721026)、封传洲(22000721033)在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龙腾大道209号1幢商业附1号的重庆浅溪深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店招名:浅溪BROOK汤泉汗蒸.海鲜自助.影院足道)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在营业,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C2BLFA5N,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小春,该公司实行二十四小时营业制。在该公司的UG层有名为懒人沙发电影院的影院,该影院免费向购买了入场券的所有顾客提供观影服务,影院门口有懒人沙发电影院标识和当日播放影片名称、时段的荧光提示牌,影院内有沙发、屏幕、投影仪、机顶盒、功放、音响、播放器等设备,检查时在该影院内有一名消费者正观看其通过BesTV哈趣影视APP播放的电影《狂暴巨兽》,随即执法人员又通过该影院的BesTV哈趣影视APP查看《周处除三害》、《光影帝国》两部影片,均能正常播映。后经查看BesTV哈趣影视APP,该APP以曾秋勇名字注册的会员,在影视会员服务协议的6.4条明确告知本公司提供的会员服务内容仅供私人观看,不得用于商业、盈利等用途。该公司不能提供BesTV哈趣影视APP允许其进行商业播放的授权书,也不能提供《狂暴巨兽》、《周处除三害》、《光影帝国》三部影片著作权人的同意播放授权书。重庆浅溪深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懒人沙发电影院播放影视作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侵犯了影视作品放映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渝九龙)文综检(勘)字[2024]021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17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龙腾大道209号1幢商业附1号的《营业执照》名为重庆浅溪深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店招名:浅溪BROOK汤泉汗蒸.海鲜自助.影院足道)存续且正在营业。在该公司UG层有名为懒人沙发电影院的影院,门口有当日播放影片名称和时段提示牌,影院内有沙发、屏幕、投影仪、机顶盒、功放、音响、播放器等设备,检查时影院内有一名顾客正在通过BesTV哈趣影视APP观看电影《狂暴巨兽》,该影院使用曾秋勇名字注册的BesTV哈趣影视会员,能通过BesTV哈趣影视APP观看《周处除三害》、《光影帝国》电影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6张,视频资料4份,在职证明1份,未授权进行商业播放回函1份。证明重庆浅溪深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同意进行商业播放,以能观看电影作为招徕手段,并未通过放映盈利,法定代表人对重庆浅溪深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损害公共利益予以认可的事实。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渝九龙)文综检(勘)字[2024]024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影视作品播放许可证明》1份。证明重庆浅溪深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同意授权之前主动暂停播放影片,并及时取得影牛牛(广州)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拿到《影视作品播放许可证明》,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7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9),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710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委认为,重庆浅溪深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著作

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著作权包括放映权等权利,”、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许可使用合同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因当事人以能观看电影作为招徕手段,并未通过放映产生收益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获得正式放映授权,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现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下石桥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710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0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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