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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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MB1E02705W/2024-00062 [ 发文字号 ]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15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4-10-28 [ 发布日期 ] 2024-11-01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15号


                     

当事人:重庆彩美印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4537254E

负责人:殷芝

住所(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渡路91号-附6号                 

2024年09月19日09时31分,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戴小龙(22000721023)、朱建军(22000721022)、张敏(22000721034)在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彩美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在重庆彩美印务有限公司印刷的《语文刷题卷一》《语文刷题卷五》《语文刷题卷六》《数学复习刷题卷》《数学五星刷题卷》《数学分班刷题卷》《数学三星刷题卷》《数学复试刷题卷》《数学冲刺刷题卷》九类印刷品涉嫌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的行为,在重庆彩美印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严佳的见证下,抽样调取上述印刷品相关资料,并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理。

9月23日,重庆彩美印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严佳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询问调查,承认重庆彩美印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查处的《语文刷题卷一》等九类印刷品样品送至重庆市出版监测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定九类印刷品均为非法出版物。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编号为(渝九龙)文综检(堪)字〔2024〕39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编号为(渝九龙)文综抽字〔2024〕36号抽样取证凭证及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3、编号为(渝九龙)文综保字〔2024〕36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4、彩美印务施工单;

5、重庆彩美印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6、重庆彩美印务有限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

7、重庆彩美印务有限公司法人殷芝身份证复印件;

8、重庆彩美印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严佳身份证复印件;

9、重庆彩美印务有限公司委托书;

10、证据提取单5份;

11、负责人严佳调查询问笔录;

12、编号渝版监测鉴〔2024〕0136号出版物鉴定书。

综上,当事人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

本委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扰乱了印刷行业经营秩序。应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彩美印务有限公司初次违法,主动上交非法出版物,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提供违法事实证据配合调查,也未产生违法金额和违法所得。该案情具备从轻情节,可给予从轻处罚。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相关印刷品罚款人民币11000元。

2024年10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4〕F-000015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10月2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相关印刷品罚款人民币1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下石桥支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重庆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4〕F-00001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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