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MB1E02705W/2025-00025 | [ 发文字号 ] |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5〕F-000002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8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2 |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5〕F-000002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6日重庆上品印务有限公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民街2号2幢第1层1号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年3月6日重庆上品印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重庆顶佳印务有限公司装订500册出版物《望春山》,《望春山》共129页,装订成册,内容为“亲情绵长”、“故土眷恋”、“风物人情”等系列文章。
2、重庆顶佳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伟涛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甘伟涛的身份,及2025年3月6日当事人接到重庆上品印务有限公司委托,对已印制好的《望春山》散页进行折页和装订,一共500册,费用为150元。
3、重庆上品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刚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杨刚的身份,及重庆上品印务有限公司受重庆市第八中学数据谷校区家委会委托,印制500册《望春山》,费用为500元。由于其没有装订设备,重庆上品印务有限公司将散页印制完成后,交由重庆顶佳印务有限公司装订,费用为150元。双方现金支付,无委托合同或其他凭证。重庆上品印务有限公司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并不包含出版物印刷。
处罚理由和依据
重庆上品印务有限公司印刷的《望春山》共129页,装订成册,内容为“亲情绵长”、“故土眷恋”、“风物人情”等系列文章的印刷品,应当认定为出版物。重庆上品印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出版物印刷许可,以500元的费用印制出版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为500元。
当事人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和《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2-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3月2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500元,并处5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下石桥支行或通过重庆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5〕F-00000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