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MB1E02705W/2025-0003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23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3 |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5〕F-000007号
当事人:任希杰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500103************
法定代表人:/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3号****
任希杰从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在未取得出版物进口和发行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从台湾直接购买出版物《印刻文学生活志》,并在“闲鱼”平台上售卖。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关于移交政治性有害出版物核查调查证据材料的函》及23册《印刻文学生活志》,证明案件来源,区公安分局已将其未卖出的《印刻文学生活志》予以没收,并转交区文旅委。
2.证据提取单10张,包含快手平台账户(用户名:印刻文学生活杂志代理)发布《印刻文学生活志》信息截图、闲鱼平台“绝版好东西”用户发布《印刻文学生活志》商品截图、《印刻文学生活志》照片、查询《印刻文学生活志》信息截图。证明快手账户“印刻文学生活杂志代理”发布《印刻文学生活志》信息,但无购买链接;闲鱼平台“绝版好东西”用户发布《印刻文学生活志》商品,价格为180元至221元不等;区公安分局移交的收缴任希杰还未出售的《印刻文学生活志》第十九卷第五期 2023年1月号的封面与闲鱼用户“绝版好东西”销售商品一致,字体皆为繁体字,出版物由印刻文学生活杂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地址为新北市中和区建一路249号8楼,刊号为ISSN 1728-9297;《印刻文学生活志》ISSN 1728-9297未在中国大陆发行,发行地为中国台湾地区。
3.证据提取单17张,包含闲鱼账户(xy859745280610)的交易记录、银行支付记录截图,以及从台湾地区邮寄《印刻文学生活志》的EMS邮政代理报关的缴费记录截图。证明任希杰从台湾地区进口出版物《印刻文学生活志》,再在闲鱼平台上出售,进口和销售记录清晰。
4.证据提取单2张,包含2025年4月18日执法人员查询新台币汇率截图、2025年4月23日闲鱼账户(xy859745280610)在卖商品截图。证明新台币汇率为每100元新台币兑换22.288元人民币,任希杰的闲鱼账户(xy859745280610)商品已全部主动下架。
5.《销售出版物统计表》、《从台湾购买<印刻文学生活志>的交易记录统计》各1份,证明任希杰在闲鱼上销售《印刻文学生活志》金额为22593元人民币,从台湾地区购买《印刻文学生活志》共花费40040元新台币,约合8924元人民币(四舍五入),即销售《印刻文学生活志》的获利金额为13669元。
6.任希杰调查询问笔录2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当事人承认其使用本人信用卡(卡号:450694***********)从台湾地区购买《印刻文学生活志》,并在“闲鱼”平台上售卖,会员名为xy859*********,昵称为“绝版好东西”,注册手机号为185********。收货地址和发货地址均为九龙坡叠彩西城B区休闲茶楼菜鸟驿站,系其母亲居住地菜鸟驿站。任希杰对上述违法所得认定无异议,并确认了其进口和发行出版物都是用自己手机在APP上操作,无固定场所和专用设备。承认其未取得出版物进口和经营许可,因对法规缺乏了解,上述违规行为无主观故意。
7.区文旅委《关于查询任希杰是否取得进口和发行出版物许可的函》、区新闻出版局《关于查询任希杰是否取得进口和发行出版物许可的回复》,证明未查询到任希杰取得出版物进口和发行许可资质。
8.《无工作证明》、《个人信用报告》,证明任希杰无职无业,无其他收入,无经济来源,银行有贷款未还清。
任希杰从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在未取得出版物进口和发行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从台湾地区直接购买出版物《印刻文学生活志》,并在“闲鱼”平台上售卖的行为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进口、发行业务。销售金额为22593元人民币,从台湾地区购买成本为40040元新台币,约合8924元人民币(四舍五入)。根据《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出版物,是指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在外国以及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含过期报纸)、期刊(含过期期刊)、电子出版物等。”直接购买从台湾地区出版的期刊,应当认定为进口出版物的行为。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任希杰的违法所得为13669元人民币。经查任希杰对法规缺乏了解,上述违规行为无主观故意,并主动下架涉嫌违规商品,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存在从轻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考虑从轻处罚。其提供了无工作证明和贷款证明,存在一定程度经济困难。经营过程中无固定场所,仅用个人手机在app上操作,无专用工具,且区公安分局已将其剩余的23册出版物予以没收并转交,应当依法没收。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进口、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7-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5月22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23册和违法所得13669元,并处2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下石桥支行或通过重庆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5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5〕F-000007号(任希杰).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