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MB1E02705W/2025-0003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08 | [ 发布日期 ] | 2025-05-13 |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5〕F-000004号
当事人:九龙坡区下人工湖副食便民服务店(卢建)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4537254E
经营者:卢建
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25号动物园内下人工湖店
2025年4月8日,我委接到宣传部“民呼我为”举报相关问题线索转办,关于九龙坡区下人工湖副食便民服务店在未取得重庆纸墨印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授权下,在重庆市动物园“井谷元生活馆”销售名为“重庆通关文牒”美术作品的线索举报。
2025年4月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戴小龙(22000721023)、朱建军(22000721022)、张敏(22000721034)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在销售人员的见证下对九龙坡区下人工湖副食便民服务店(地址:动物园井谷元生活馆)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检查确认,九龙坡区下人工湖副食便民服务店(简称当事人)正在售卖一本名为“重庆通关文牒”的文创盖章折页册,该作品与举报人举报的内容一致。执法人员立即清点该作品的数量,发现一共36本,并当场作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2.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3.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5年4月9日,经批准,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4月10日,九龙坡区下人工湖副食便民店服务负责人费胜伟持经营者卢建委托书、卢建身份证复印件、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其在笔录中承认:不清楚需要得到著作权人许可才能销售其作品,造成侵权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证据提取单8张;
2、关于九龙坡区永学信息技术服务部出售盗版文化产品的投诉举报信;
3、作品登记证书;
4、公证书;
5、举报人在动物园购买该作品记录;
6、重庆纸墨印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7、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8、“重庆通关文牒”文创盖章折页册的编辑创作灵感过程;
9、“重庆通关文牒”文创盖章折页册效果图;
10、九龙坡区下人工湖副食便民店营业执照;
11、九龙坡区下人工湖副食便民店经营自卢建身份证复印件;
12、九龙坡区下人工湖副食便民店负责人费胜伟身份证复印件;
13、九龙坡区下人工湖副食便民店委托书;
14、负责人费胜伟调查询问笔录;
2025年4月11日,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在2024年经一名推销人员张某推销名为“重庆通关文牒”的美术作品,之后进货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多次与推销者张某联系,均无回应。负责人费某不清楚该作品是盗版,直至被举报才知道自己因侵权案被调查。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现因当事人初次违法,卖出去的作品无法追回,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售卖的作品并非是当事人制作,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量裁权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4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4月29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侵权复制品36本;3.罚款人民币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下石桥支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重庆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5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5〕F-000004号(副食便民服务店(卢建))(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