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宣传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体育事业、文旅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定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融合发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全区公共文化和体育事业发展,推进全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体育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负责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文艺社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实施全区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
(四)负责管理全区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指导区级重点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设施建设,负责全区文旅整体形象宣传,促进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合作交流和市场推广。
(五)指导、推进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行业科技创新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六)指导、推进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和体育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承担文化市场和旅游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工作和全区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七)培育、指导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行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负责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八)负责指导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市场的违法行为,承办辖区内相关违法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九)负责全区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监督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负责指导全区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履行文物、博物馆安全督察职责。指导协调博物馆建设及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一)统筹规划全区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全区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建设,监督检查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区级体育组织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十二)统筹规划全区竞技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发展,拟定实施体育竞赛计划,设置与布局体育运动项目,指导优秀运动队建设与业余训练,加强体育后备人才选拔、培养、输送。
(十三)负责对全区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协助电视剧拍摄,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负责推进全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四)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监督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五)拟订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十六)承办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