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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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MB1E02705W/2021-00061 [ 发文字号 ] 九龙坡文旅发〔2021〕109号
[ 主题分类 ] 旅游、服务业;文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文化旅游行业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暂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队、中心),各委属单位,各文化旅游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暂行管理制度》和《关于全区深化“十条措施”落实常态化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九龙坡安委〔202119号)要求,制定《九龙坡区文化旅游行业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暂行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九龙坡区文化旅游行业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暂行管理制度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发展委员会

                                        2021121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行业安全生产领域

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暂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暂行管理制度》和《关于全区深化“十条措施”落实常态化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九龙坡安委〔20211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第三条  已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四条  区文化旅游委各相关科室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本制度第二、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采集信息,并填写《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黑名单)信息汇总表》,经分管负责人审签,主任办公会审议后,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汇总报区文化旅游委市场管理科。

第五条  区文化旅游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本制度第二、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采集信息,并填写《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黑名单)信息汇总表》,经分管负责人审签,于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汇总报区文化旅游委市场管理科。

第六条区文化旅游委市场管理科统一将联合惩戒对象(含黑名单)在“信用重庆”网站予以公布并通知抄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应在联合惩戒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区文化旅游委提出移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区文化旅游委应在接到被惩戒对象提出的移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联合惩戒对象(含黑名单)移出验收审核表》,由区文化旅游委市场管理科审核确认。

第十条  区文化旅游委在开展下列行政行为前,应当主动在“信用重庆”网站上查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是否被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纳入联合惩戒不良记录“黑名单”对象实施惩戒:

(一)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二)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和不定期抽查;

(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对纳入了联合惩戒对象或不良记录“黑名单”对象的,应当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以下措施:

(一)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二)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三)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四)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五)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区文化旅游委市场管理科应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依法依规依纪问责。

第十三条  区文化旅游委市场管理科应建立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统筹建立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工作台帐,实施动态管理。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文化旅游行业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暂行管理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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