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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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日期:2024-01-12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迅速、有效地处置文化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维护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公共秩序,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稳定、健康和安全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旅行社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旅游条例》《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庆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处置一般及以上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文物安全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协调处置的文化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文化、旅游活动参与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预案所称文物安全突发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生的危及文物安全和影响文物管理秩序的事件,即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发生的被盗、被毁、破坏、火灾、丢失等事(案)件,文物保护工程工地、考古发掘工地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分明、分工协作,反应及时、运转高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1.5 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Ⅰ级)文化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文化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一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二是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三是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2)重大(Ⅱ级)文化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文化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一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二是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三是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四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损毁、文物建筑坍塌等,造成文物损失;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严重被盗、大面积损毁、重要文物建筑坍塌等,造成文物重大损失;馆藏一级文物丢失、损毁的,或馆藏二级文物丢失、损毁5件(含 5件)以上,或馆藏三级文物丢失、损毁10件(含10件)以上,或馆藏一般文物丢失,损毁20件(含20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工地、考古发掘工地发生文物安全事故造成文物重大损失。

(3)较大(Ⅲ)级文化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文化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一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二是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三是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四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损毁、文物建筑坍塌等,造成文物较大损失;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严重被盗、大面积损毁、重要文物建筑坍塌,造成文物重大损失;馆藏二级文物丢失、损毁5件(不含5件) 以下,或馆藏三级文物丢失、损毁5件(含5件)以上,或馆藏一般文物丢失、损毁 10件(含10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工地、考古发掘工地发生文物安全事故造成文物较大损失。

(4) 一般(Ⅳ级)文化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文化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一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二是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三是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四是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损毁、文物建筑坍塌等,造成文物较大损失;馆藏一般文物丢失、损毁;工程建设或者农业生产过程中造成地下文物遗存损坏。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预案体系

图1.6-1应急预案体系结构图

2应急组织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根据区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九龙坡区减灾委员会下设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文化旅游委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单位),以及事发镇街(园区、平台公司)等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化旅游委,由区文化旅游委主任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应急状态下,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及等级,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任命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文化旅游委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专家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从重庆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和重庆市文化旅游行业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为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警戒疏散、舆论引导、后勤保障、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应急工作组。

图2.1-1应急组织机构框图

2.2 应急组织机构及成员职责

2.2.1 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筹协调全区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向区政府和上级政府报告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命令;

(3)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

(4)收集掌握涉及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研判可能发生的事故以及紧急状态,评估其影响范围、程度,提出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5)按分级响应的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协调等工作。

(6)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负责发布相应的响应启动和结束指令;

(7)承办区委、区政府、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 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修订;

(3)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全区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完善;

(4)受理辖区内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文物安全突发事件报警,了解掌握最新情况,分析研判,及时向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汇报;

(5)组织制定应急抢险(修)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协调各镇街及相关部门等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2.3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针对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利用现场及就近救援力量,组织专家组制定抢险(修)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援行动。指挥、协调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和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4 现场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

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信息枢纽作用;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协调调配有关应急资源;协调各工作组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文化旅游委牵头,事发镇街(园区、平台公司)等参加,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单位。

(2)抢险救援组

负责组织制定抢险(修)救援方案及文物保护方案,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集应急抢险队伍、物资,开展事态分析,研判处置技术,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对各类文物损坏,避免次生、衍生事件对文物造成二次损害。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城管局、区文化旅游委、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参加,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单位。

(3)医疗救护组

组织开展医学救援、卫生防疫和伤员转运等工作,并为抢险救援提供医学技术支持;负责救护药品、器械监管和供应。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属地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事发镇街(园区、平台公司)等参加,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单位。

(4)警戒疏散组

封锁、警戒、控制、保护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现场治安;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开展交通管制,在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抢险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由区公安局牵头,区交通局参加,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单位。

(5)舆论引导组

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汇总收集相关舆情;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文化旅游委、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融媒体中心等参加,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单位。

(6)后勤保障组

提供应急处置后勤服务;提供必要办公用品和交通、通信等工具;调集抢险救援所需装备、物资等;保障应急通信。由事发镇街(园区、平台公司)、企业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等参加,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单位。

(7)善后处置组

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做好事故死亡人员遗体火化;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组织开展对文物突发事件的事后补救和受损文物的保护工作。由事发镇街(园区、平台公司)、企业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文化旅游委等部门参加。

(8)事故调查组

按规定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文化旅游突发事件、一般文物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工作,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市政府工作组开展较大及以上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由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文化旅游委、区公安分局、事发镇街(园区、平台公司)等参加,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单位。

2.2.5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发挥枢纽作用,统筹协调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区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各镇街武装部组织民兵开展抢险救援。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文物安全突发事件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管控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知识宣传教育。

区委网信办:负责网上舆论的引导和管控。

区经济信息委:协调处置灾区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二甲醚和醇基燃料等物质泄漏,防止次生灾害发生;负责协调通讯运营商在全区发布防灾减灾公益短信,保障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协调供电公司、天然气公司保障灾区电力、天然气供应等。

区民政局:积极配合完成安抚、殡葬等善后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调度区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防治和救援资金,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诱发的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组织开展涉及文化和旅游行业在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诱发突发事件隐患的排查和监测。

区城管局:负责对文化旅游场所周边市政设施加强管理;负责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道路、桥梁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协调铁路、民航运输保障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部分重点生活物资的供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牵头编制区文化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处置全区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建立文化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机制;开展文化和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参与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承担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防控工作,组织、调配医疗队伍抢救受伤人员;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提供院前急救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区应急局:负责针对突发事件提出相应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建议;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

区公安分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和治安管理工作;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文物安全突发事件中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开展调查取证。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和防治工作,积极参与地质灾害所导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评估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协助做好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执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各类文化旅游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协调涉及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工作;负责文化旅游突发事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处置和调查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强化舆论引导。

各镇街(园区、平台公司):按规定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事发后第一时间组织力量抢险救援;完成区减灾委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3预警

3.1 预警分级

突发事件预警级别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等级。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分别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

3.2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统一发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信息和重新发布。区文化旅游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过各类渠道发放给涉及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要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手机报、电子屏幕、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依据势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

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视情采取以下预警行动:

(1)及时研判。收集文化和旅游行业风险提示信息,跟踪事件动态,预判事件可能的发生方式、规模、影响等,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2)提醒告诫。在风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风险信息宣传和告知。向有关文化和旅游企业经营者和人员发布风险提示,通知相关人员停止前往风险区域,通知经营者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

(3)应急准备。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文化和旅游项目、场所或景区;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员并妥善安置;暂停风险区域有可能遭受影响的建设项目施工,实施交通管制、区域封闭等。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加强风险的监测报告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3.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已发布的预警有升级或降级可能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停止相关预警措施。

3.5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3.5.1 报告途径

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企业、单位及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区文化旅游委或事发镇街(园区、平台公司)报告,也可通过110119等专用信息渠道快速报送突发事件初始信息。相关部门或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查,及时审核、分析、研判,按照相关预案规定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上报情况。

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或重大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文化旅游委和市政府,1小时内书面报告。

九龙坡行政区域之外发生涉及九龙坡区的旅游突发事件,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和政府报告,并向组团的旅行社负责人报告。在国外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还应立即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办事处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在接到领队报告后,应立即向旅行社所在地区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主管部门应按程序迅速上报。

3.5.2 报告内容

(1)文化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件涉及的文化和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涉及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保险等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2)文物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涉事文博单位名称、级别、保护管理机构(管理使用单位)、基本信息和保护管理现状;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文物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涉事可移动文物名称、数量、级别和受损情况;事故原因、应急处置情况及下步措施;事发现场和文物受损等图片资料;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3.5.3 信息续报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5.4 信息通报

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文化旅游委应当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并及时通报事发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因其他因素可能引发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区文化旅游委。涉港澳台、涉外以及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要及时向有关外事侨务部门或港澳台事务部门通报。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1)发生一般文化旅游突发事件、一般文物安全突发事件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发生较大文化旅游突发事件、较大文物安全突发事件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或重大文物安全突发事件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程序

4.2.1 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或一般文物安全突发事件时,当确认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或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时,事发镇街(园区、平台公司)及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向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经初步研判达到Ⅲ级应急响应条件时,由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赶赴现场,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2.2 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或较大文物安全突发事件时,或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险情或突发事件未得到有效控制,事发镇街(园区、平台公司)及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向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经研判达到Ⅱ级应急响应条件时,由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市文化旅游委和市政府报告。

4.2.3 Ⅰ级响应

发生重大及以上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或重大文物安全突发事件时,或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险情或突发事件未得到有效控制,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经研判达到Ⅰ级应急响应条件时,由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赶赴现场,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市文化旅游委和市政府报告。上级政府部门应急指挥机构组建后,应移交指挥权,并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

4.3 先期处置

涉事企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同时上报属地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接报后属地镇街及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4.4 响应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为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应急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应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同时,电话报告事发镇街(园区、平台公司)。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按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文化旅游委报告。

(1)因文化、旅游活动引起的人员伤亡事件。应及时掌握并上报事件规模、事件危险源、涉及的单位、人员数量、状况、姓名、性别、国籍、家属(单位)联系方式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迅速组织力量控制局面,制止事态发展,并开展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等工作;及时疏散事发地区及周边地区受威胁人员,提供必要的安置场所和生活保障;通知伤亡人员家属,并向有关省(区、市)通报情况。如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处置;协助安排伤亡人员家属探视和处理善后事宜。

(2)因参加我区内文化和旅游活动的人员遭遇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疫情时,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要安排病患及时就医。同时,立即向属地镇街、区文化旅游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等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详细情况,服从有关部门安排。相关部门应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经营者要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做好事件调查、消毒防疫、相关解释和安抚等工作。

(3)因参加我区内文化和旅游活动发生人员滞留事件时,事发镇街(园区、平台公司)、区文化旅游委接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调配运输力量和生活物资,做好化解疏散工作。交通、公安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疏导滞留人员,维护车站等场所的正常秩序。

(4)旅游景区(点)、文化市场、涉文旅重点项目等开放场馆发生客流量超过最大承载量的事件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安全开放条件进行监督检查,经营管理机构或经营者要立即实行限制进入、人员分流等有效措施,严防发生踩踏、挤伤等事故。属地镇街(园区、平台公司)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迅速调集力量维护现场秩序,尽快调派交通工具疏导、分流人员。

(5)在本区行政区域之外发生的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涉及本区人员的应按照分级处置原则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及时掌握事件基本情况,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开展安置安抚、医疗救助等工作。事发地在港澳台或国外的,按重庆市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6)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留存监控记录。在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所处环境的干预,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因抢救伤员、文物或为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必须移动或破坏现场原貌的,应采取录像、拍照、录音、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现场原貌。参与文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文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

4.5 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明确安全事项和进入现场、撤离现场的程序、方式,全力保障应急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出现人员伤亡。

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进展情况等。

4.7响应结束

(1)Ⅲ级、Ⅱ级应急响应处置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由指挥长下达应急结束指令:

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被消除;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2)Ⅰ级应急响应处置后,上级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响应后,本级应急指挥部方可下达应急结束指令,有关人员、装备等及时撤离。

4.8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根据事件等级,在事发后及时向社会发布重要信息、初步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消除及设备检查、生产恢复由事发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要求进行;组织开展对文物突发事件的事后补救和受损文物的保护工作;突发事件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事发镇街(园区、平台公司)对在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在抢险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运输车辆和占用的场地,由征用部门提出补偿明细,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

5.2 事件调查

按照事件类型、等级以及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完毕后,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向区政府提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向市政府提交报告。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设置应急值守电话(电话:023-6878028315923292966),设置地点为区文化旅游委值班室,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应急值守电话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区政府各部门、镇街应急联系电话详见通讯录详见附件8.2、附件8.3

(2)与各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应急组织机构之间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3)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辖区内及邻近社会救援队伍、医院、专家组的通讯联系方式,并加强联系,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为兼职队伍,事发时主要依托事发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区政府救援力量、区内及周边邻近的消防救援队伍、医院专业救护人员等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3 专家队伍保障

应急专家主要依托重庆市应急管理专家库(http://www.yj-cq.cn/html/jsz/)和重庆市文化旅游行业专家库(https://whlyw.cq.gov.cn/zwxx_221/bmdt/tzgg/201909/t20190912_3683568.html)内专家,以及为区文化旅游委提供安全技术支撑服务的中介机构专家。专家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为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专家组参与和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发展态势,为现场工作组的应急决策提供可操作的救援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或防止事故扩大的技术建议。

6.4 物资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应听从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6.5 交通运输保障

区文化旅游委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公安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及时将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到位。

6.6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对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文化和旅游行业经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处置资金,确保应急处置的资金需要。

7

7.1 预案管理

区文化旅游委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文化旅游委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九龙坡府办发〔202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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