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区文化旅游委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基层政务公开 > 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 公共服务 > 旅游提示警示信息

文物保护提示信息(一)

日期:2022-12-14

一、什么是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需要哪一级部门审批及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三、未经审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