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提示信息(二)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防范和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各界人士发现下列情形的,可向文物部门举报: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四)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违规施工作业的;
(五)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法、违规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六)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七)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八)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
(九)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未报告或上交的;
(十)文物(包括馆藏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
未报文物主管部门核查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文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举报电话:023-68783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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