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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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5-15
序号 事项名称 是否涉企检查事项 法律依据
1 对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2 对互联网相关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5 对电竞酒店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检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6 对电竞酒店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7 对营业场所经营行为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8 对营业场所经营资质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0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三条;剧本娱乐经营活动不得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11 对经营者是否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2 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13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重新报批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14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15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16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17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18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19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20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21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22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23 对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24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25 对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红岩革命旧址文物保护标志、保护界碑界桩、标牌、说明牌、公共图形符号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
26 对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
27 对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展活动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9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佩戴导游证的行政检查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 
30 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31 对资质、旅游产品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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