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3828946/2024-00057 | [ 发文字号 ] | 九卫医罚(2024)24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9 |
黄家码头社区卫生服务站超范围开展检验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黄家码头社区卫生服务站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2月5日期间,存在在未核准登记医学检验科的情况下,先后为陈正容等17名患者开展了血常规、CRP、甲流、支原体、25羟基D等血液检测项目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939元。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编号:20240005)(1页):2.伍仁政、雷世东询问笔录(4页);3.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黄家码头社区卫生服务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伍仁政身份证复印件(4页);4.雷世东身份证照片、《医师执业证书》截图(2页);5.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黄家码头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检验违法收入明细及检验单复印件(10页);6.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40510)(1页);7.现场取证照片13张(5页);8.整改照片及情况说明(2页);9.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YL043A:“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内,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或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的。裁量阶次:一般,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2.没收违法所 得939元;3.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九龙坡西郊支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29号附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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