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3828946/2025-0000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27 | [ 发布日期 ] | 2024-09-27 |
重庆桓宁蔓医疗美容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九龙坡科城路医疗美容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九卫医罚〔2024〕34号
被处罚人:重庆桓宁蔓医疗美容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九龙坡科城路医疗美容诊所,地址:九龙坡区二郎街道科城路108号14号4-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秦琴,职务: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BXBH4D55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8月1日在九龙坡区二郎街道科城路108号14号4-2存在未将收费标准和诊疗时间公示在明显位置及医务人员公示栏未公示职称和职务的行为。以上事实有( 一)现场笔录(1页);(二)卫生监督意见书(1页);(三)询问笔录(1页);(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页);(五) 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页);(六)秦琴身份证照片(1页);(七)林红身份证照片(1页);(八)授权委托书(1页);(九)现场检查照片(12张);(十)光盘(1套)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账号:50001034100050005086-010400114,开户行:建行重庆杨家坪支行西郊分理处)。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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