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卫生健康系统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委机关各科室,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经委党委会研究审定,现将《九龙坡区卫生健康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28日
九龙坡区卫生健康系统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卫生健康委机关和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区卫生健康委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须经法制审核,法规监督科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卫生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一)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二)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三)对违法行为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五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开展法制审核。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内的,根据案件需要,由委相关科室或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法制审核。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或涉及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由法规监督科组织开展法制审核后报办公会审议,委相关科室或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并做好案件解释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二)调查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三)审查和集体合议情况。
(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案件办理科室(支队)向法规监督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规监督科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如有特殊原因,经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 法制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
(四)行政执法证据是否确凿。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事项是否超越区卫生健康委法定权限。
第九条 法制审核仅限于书面审核,不包括现场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真伪鉴别、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协调等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邀请法律顾问和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
第十条 法规监督科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科室或执法支队自行纠正并重新做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一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提出下列审核意见:
(一)认为权限合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的,做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退回承办科室或执法支队:
1.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法律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执法决定明显不当的。
6.超越职权的。
7.法律文书不规范的。
承办科室或执法支队应当对具体审核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过程中,如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审核内容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卫生健康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九龙坡卫发〔2019〕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
附件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
受理日期 |
审核完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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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人员 |
执法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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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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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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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主要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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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法规及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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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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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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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科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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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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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请办公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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