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区卫生健康委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通知公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按期校验的提醒函

日期:2024-10-25

重庆新生医疗美容医院、重庆鑫舜医院、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卫生所、重庆位元堂中医门诊部、重庆尚韩医疗美容门诊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1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校验期限为3,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限为1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经核查,截至20241025日,等相关单位均已超过校验期限仍未办理校验手续。提醒等相关单位在收到本20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向我委申请补办校验手续。若未在限定期限内申请补办校验手续,我委将依法注销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10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政务公开
可视化系统

营商环境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