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计划生育协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九龙坡卫发〔2017〕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城乡建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市计划生育协会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4〕15号)文件及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下发《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5〕66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渝卫办家庭发〔2015〕7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力度,现结合本区实际,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济扶助
(一)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标准
1.从2016年起,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从原来的每人每月340元、3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5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区三级财政承担。
2.从2015年起,对新增加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5000元,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3.从2016年起,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继续给予每人每年400元的生活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二)建立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幅度作为调整依据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养老保障
(三)特殊家庭成员符合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条件,纳入农村五保和“三无”人员供养保障范围,申请进入城市社会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养老的,同等条件优先。
(四)特殊家庭成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年满60周岁的特殊家庭成员,原已增发的养老待遇继续发放。
(五)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按照市计生协会、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工作的通知》(渝计生协发〔2016〕6号)文件精神,购买住院护理保险。
三、医疗保障
(六)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七)符合政策有再生育意愿的特殊家庭,卫生计生部门向农村居民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其计划生育手术、产前检查、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按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报销;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其产前检查、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八)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特殊家庭成员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九)加强健康管理。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服务和健康指导,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优先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象管理,提供老年人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等服务,全面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女方年满45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确定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为失独人员就医定点医院,为其发放“优先就诊服务卡”,开辟就医绿色通道。
四、社会关怀
(十)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特殊家庭在申请低保时,按照规定获得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奖励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特殊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对其收养子女予以优先。
(十二)在实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扶贫小额信贷、产业扶贫、就业促进等扶贫政策或项目时,对特殊家庭优先;在发展特色产业、完善基础设施、贴息贷款等政策或项目时,对特殊家庭优待;在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等产业时,向特殊家庭倾斜。
(十三)对住房困难计生特殊家庭,符合公租房安置条件的按规定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十四)农村危房改造,财政、建设部门对特殊家庭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十五)实施生活关怀。建立紧急救助工作机制,区计生协会对特殊家庭遭遇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的给予及时救助。对女满49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父母,每年端午节、中秋节、春节三大传统节日按200元/人·次的标准发放慰问金。定期走访慰问特殊家庭,及时了解其困难和需求,给予生活关怀和精神慰藉。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探索建立特殊家庭失能人员护理补贴制度。
(十六)开展精神关怀。建立落实特殊家庭“3+X”联系人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行一户一档分类管理,针对每个家庭情况,落实村社区、镇街、区级领导+家庭签约医生+心理专家、志愿者等特约联系人组成帮扶队伍,进行“一对一”、“点对点”契约式结对帮扶服务。
(十七)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符合政策条件的,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
(十八)充分保障残疾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免学费;普通高中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贫困残疾人接受高等职业教育,适当给予一定补助。
(十九)加大特殊家庭中残疾独生子女康复救助力度,对有需求且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根据相关政策和救助项目优先给予免费适配假肢(大小腿、特殊假肢)、辅助器具(轮椅、助行器、助视器、助听器等);对有康复需求且符合康复救助政策和条件的听力、智力、孤独症、脑瘫残疾独生子女优先给予康复训练。
(二十)特殊家庭成员优先享受无偿的法律援助。
五、组织领导
(二十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生特殊家庭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将特殊家庭社会关怀纳入党委、政府改善和保障民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将关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政策资源,制订具体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确保特别扶助金及时到位;民政部门在城乡低保、收养子女等方面,要按相关政策抓好落实;教育、城乡建委、残联等部门在制定落实经济社会政策特别是惠民富民政策方面,人力社保部门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方面要对特殊家庭优先优惠。
(二十二)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要大力实施生活关怀、精神关怀,帮助特殊家庭获得其他部门对其的优先优惠政策,要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特殊家庭。
六、原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教委、区城乡建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市国土九龙区分局、区房管局、区残联、区计划生育协会十一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九龙坡卫发〔2014〕4号)文废止。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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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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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计划生育协会
2017年1月19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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