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4-00066 | [ 发文字号 ] | ( 九 )应急罚〔2024〕执二0199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4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4 |
重庆九仰标识制作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九 )应急罚〔2024〕执二0199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重庆九仰标识制作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站村四社西4-6(实际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4000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某 职务: 联系电话:1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8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你公司未能提供2024年隐患排查记录,据你公司主要负责人肖某介绍,你公司平时要进行安全检查,但未记录隐患排查情况。经立案调查,询问你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肖某,车间主任王某,车间厂长闫某美,确认你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3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工作证明2份,营业执照1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拟给予重庆久仰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本次行政处罚提出申辩,经我局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账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9月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