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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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7094455928/2023-00078 [ 发文字号 ] (九龙坡)应急罚〔2023〕高危0008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06 [ 发布日期 ] 2023-11-06

汤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3〕高危0008号

被处罚个人: 汤某  地址:        \ 邮政编码: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汤某         职务:   \        联系电话:      138********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3年8月23日,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黄矸村13社的重庆市九龙坡区多福涂料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房内存放有疑似危险化学品,经检查是汤某租用此处厂房后在厂房内疑似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厂房内存放了002(24kg/桶)87桶、003(24kg/桶)51桶、绿色大桶(170kg/桶)7桶、深蓝色大桶(180kg/桶)48桶、浅蓝色大桶(180kg/桶)23桶、无色大桶(180kg/桶)4桶、灰色大桶(170kg/桶)3桶、二甲苯(橙色)(180kg/桶)3桶、小桶(24kg/桶)45桶。经四川省化工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鉴定送检样品,确认上述物品属于易燃液体(类别2)。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鉴于汤某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大,在案件上不配合,拟对汤某从重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9万元(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西郊支行,账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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