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3-00083 | [ 发文字号 ] | (九)应急罚〔2023〕执二 0224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7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7 |
重庆盈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自理制度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3〕执二 0224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重庆盈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森迪大道88号附142号邮政编码:4000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谢某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58****581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11月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盈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印刷线生产现场使用大量油墨、稀料,通风不畅,现场有机溶剂气味重,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失效。经过调查询问,确认该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 ,账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11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