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4-00035 | [ 发文字号 ] | ( 九 )应急罚〔2024〕执二0130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21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1 |
文幻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九 )应急罚〔2024〕执二0130号
被处罚人: 文某 性别: 男 年龄: 53 身份证号: 51022*************
家庭住址: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大园村白果树组7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38********
所在单位: 重庆一弘数码喷绘有限公司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2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重庆一弘数码喷绘有限公司开展复查检查时,重庆一弘数码喷绘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文某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印证材料。通过询问调查重庆一弘数码喷绘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文某和该公司生产部经理李某,确定重庆一弘数码喷绘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文某未能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检查记录1份,讯问笔录2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工作证明1份,营业执照1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账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6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