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4-00037 | [ 发文字号 ] | (九)应急罚〔2024〕事故-2-2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5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9 |
重庆弘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3·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案(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4〕事故-2-2号
被处罚人: 牟某伟 性别: 男 年龄: 39岁 身份证号:522322***********6
家庭住址:贵州省兴仁县******二组 邮政编码:562399 联系电话:187*******1
所在单位:重庆弘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班组长(负责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滨路76号第21层乐荣合企业孵化器21-102号
被处罚单位: /
地址: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3月30日20时40分许,重庆弘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158万元(含救治费用和死亡赔偿金)。你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股东,持股比例100%),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调查询问笔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赔偿协议》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西郊支行,账号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7月15日
重庆弘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3·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个人处罚决定书公示).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