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4-00040 | [ 发文字号 ] | (九)应急罚〔2024〕事故-4-1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31 | [ 发布日期 ] | 2024-08-06 |
重庆顶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4·2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案(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4〕事故-4-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顶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支路69号11-6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晏某 职务: / 联系电话: 189*******6
违法事实及证据: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4月21日14时50分许,在中梁山街道,重庆顶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你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营业执照、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因此次事故死亡一人,事故单位积极处理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万元(伍拾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 ,账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