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4-00041 | [ 发文字号 ] | (九)应急罚〔2024〕事故-4-2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31 | [ 发布日期 ] | 2024-08-06 |
重庆顶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4·2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案(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4〕事故-4-2号
被处罚人: 晏某 性别: 女 年龄: 40 身份证号: 500237***********2
家庭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41号附9号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189*******6 所在单位: 重庆顶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职务: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支路69号11-6
违法事实及证据: 现查明,你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4月21日14时50分许,在中梁山街道,重庆顶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你作为重庆顶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6万元(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 ,账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