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4-00042 | [ 发文字号 ] | (九)应急罚〔2024〕工贸0006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05 | [ 发布日期 ] | 2024-08-09 |
重庆晴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分公司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爆炸防控措施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4〕工贸0006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重庆晴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分公司
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幸福村四社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某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86*******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晴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经立案调查确认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49项“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1万元(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账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在用途或备注处填写01010270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