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4-00043 | [ 发文字号 ] | (九)应急罚〔2024〕执四004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06 | [ 发布日期 ] | 2024-08-12 |
青岛渝鑫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4〕执四004号
被处罚单位:青岛渝鑫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佛山村4组44号邮政编码: 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 职务:经营者 联系电话:187********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7月24日,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渝鑫化工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街道西山村1社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仓库内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甲醇30吨。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二节第22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人民币65000元(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西郊支行,账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