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4-00081 | [ 发文字号 ] | (九)应急罚〔2024〕事故-6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6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4 |
重庆奎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5·23”触电一般事故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4〕事故-6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奎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观音桥步行街7号负1-2-188号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某奎 职务: 经营者 联系电话:156*******6
违法事实及证据: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5月23日16时50分许,你公司在消防维保期间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你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督促本单位人员谢某明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营业执照、询问笔录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因此次事故死亡一人,事故单位积极处理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决定给予人民币50万元(伍拾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 ,账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