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4-00084 | [ 发文字号 ] | ( 九 )应急罚〔2024〕执二0205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8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8 |
九龙坡区意格美家具厂相关责任人员对生产现场木粉尘清理记录未如实记录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九 )应急罚〔2024〕执二0205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九龙坡区意格美家具厂
地址: 重庆九龙坡区华岩镇玉谷路27号 邮政编码: 4000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穆某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8月1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你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对你厂2024年3月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表进行检查,发现2024年3月18日雕刻机未清理和记录,检查当日发现你厂主要负责人穆某和刘某正在补填2024年3月的粉尘清理记录表。经立案调查,询问你厂主要负责人厂长穆某,下料工刘某,确认你厂相关责任人员对生产现场木粉尘清理记录未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2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工作证明1份,营业执照1份,勘验笔录1份,委托书2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罚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账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 年 9 月 18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