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4-00091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应急罚〔2024〕工贸0007 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08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1 |
重庆霖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九龙坡)应急罚〔2024〕工贸0007 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重庆霖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分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玉灵路226号附76号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某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150*******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霖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重庆霖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化粪池)有限空间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经查,均不能提供(化粪池)有限空间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的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场所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决定。经立案调查确认该公司(化粪池)有限空间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现场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3份,身份证照片复印件4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一般处罚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 ,账号 50001034100050005086(在用途或备注处填写010102702) ,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