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4-00094 | [ 发文字号 ] | (九)应急罚〔2024〕执二 229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7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2 |
重庆元富食品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元富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都市工业园区6-2-A邮政编码:102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某 职务:法人联系电话:13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1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元富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以下问题:未对污水处理系统(厌氧池、接触氧化池、沉淀池)进行有限空间辨识。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3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工作证明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勘验笔录1份等 。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账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0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