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4-00095 | [ 发文字号 ] | (九)应急罚〔2024〕执二 229-1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7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2 |
重庆元富食品有限公司有限空间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胡开平未组织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胡某性别:男年龄:48身份证号: 510***************
家庭住址: 重庆市江北区******** 邮政编码: 400050
联系电话:130********所在单位: 重庆元富食品有限公司 职务: 总经理
被处罚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1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元富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以下问题:未对污水处理系统(厌氧池、接触氧化池、沉淀池)进行有限空间辨识。通过调查询问,确认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作为有限空间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负直接责任。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3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工作证明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勘验笔录1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胡开平处人民币3200元(叁仟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账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 10 月 17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