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4-00100 | [ 发文字号 ] | ( 九 )应急罚〔2024〕执二500095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1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1 |
重庆三雄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九 )应急罚〔2024〕执二500095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重庆三雄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二社(实际生产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铜陶北路55号) 邮政编码: 4000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某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139********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0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现场一名员工(杜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现场询问企业主要负责人总经理王某并核查操作人员杜某,操作人员杜某未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操作。经立案调查询问你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王某(身份证号:440***************)和员工杜某(身份证:512***************),确认你公司员工杜某(身份证:512***************)属于无证操作。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2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工作证明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勘验笔录1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渝应急罚〔2023〕43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第一节第16项第一档,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账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1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