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4-00108 | [ 发文字号 ] | ( 九 )应急罚〔2024〕执二500112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0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0 |
重庆天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九 )应急罚〔2024〕执二500112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重庆天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电台巷3号8-2号(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邮政编码: 4000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牟 某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1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重庆联合制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重庆联合制罐有限公司委托你公司在重庆联合制罐有限公司厂区内部安装环保设备,经执法人员现场了解,你公司在重庆联合制罐有限公司施工现场需要进行焊接作业和登高作业,检查当日重庆联合制罐有限公司提供了你公司施工现场特种人员表格:(重庆联合制罐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改造项目特种人员表格),经核查发现你公司在重庆联合制罐有限公司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人员,陈某(身份证号码:5111**************)、彭某(身份证号码:5002**************),高空作业证均未能查询到证件相关信息,在对重庆联合制罐有限公司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发现你公司员工刘某身份证号码:5102**************)进行登高作业,但刘某一未持有登高作业证。通过对重庆联合制罐有限公司厂长陈某和你公司总经理牟某、副总经理刘某、员工刘某询问调查,确定你公司员工刘某在现场高空作业,属于无证操作,你公司员工陈某、彭*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4份,身份证复印件6份,工作证明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勘验笔录1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急〔2024〕 90号第二部份第26项第一档,拟对你 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 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 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应急〔2024〕 90号第二部份第27项第一档,拟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分别裁量,决定给予合并处人民币27000元(贰万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账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2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