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4-00109 | [ 发文字号 ] | (九)应急罚〔2024〕事故-13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3 |
重庆协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4〕事故-13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重庆协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街道科城路135号10幢3-6号 邮政编码: 40003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黎 职务: 执行董事 联系电话: 187***853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8月27日9时10分许,你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122万元(含死亡补偿金)。你公司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调查询问笔录》《非正常死亡证明》《补偿协议》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因你公司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50万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西郊支行,账号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