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4-00111 | [ 发文字号 ] | (九)应急罚〔2024〕执四-008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8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3 |
重庆轩恩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4〕执四-00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轩恩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南城小区4幢23-24号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饶*强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898****021
违法事实及证据: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4 年 12 月 1 日,接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轩恩物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停车场地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立案调查确认你公司停车场地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现场勘验图片1份,询问笔录2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文件)37项A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5万元(壹万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 ,账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