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5-00006 | [ 发文字号 ] | (九)应急罚〔2024〕执三事前-1-1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13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0 |
许*善行政处罚案(个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4〕执三事前-1-1号
被处罚人: 许*善 性别: 男 年龄: 48 身份证号: 51022619760****896
家庭住址: 重庆市江北区和煦路****4-6 邮政编码: 400052联系电话: 138832***72
所在单位:重庆易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务:实际负责人单位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龙渡路79号-附9号
被处罚单位: /
地址: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善 职务: 实际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8832****7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易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见主要负责人许道善履职资料。经立案调查确认重庆易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许道善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1项B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2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本案违法行为对九龙坡区及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影响较为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决定给予许道善罚款人民币4万元(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账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在用途或备注处填写01010270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 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