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5-00007 | [ 发文字号 ] | (九)应急罚〔2024〕执三事前-1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13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0 |
重庆易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4〕执三事前-1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重庆易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龙渡路79号-附9号 邮政编码:40005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许*善 职务: 实际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8832***7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易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见主要负责人许道善履职资料。经立案调查确认你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的规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45项A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46项A档:“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17项A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3人次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因本案违法行为对九龙坡区及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影响较为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合并执行罚款人民币7万元(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账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在用途或备注处填写01010270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