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5-00008 | [ 发文字号 ] | (九)应急罚〔2024〕事故-8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24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4 |
九龙坡区张*宇豆制品厂一般处罚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4〕事故-8号
被处罚单位: 九龙坡区张*宇豆制品厂(经营者:张光宇)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石堰村六社(拱背桥)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宇 职务:经营者 联系电话: 130123*67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7月4日7时40分许,在九龙坡区华岩镇,九龙坡区张*宇豆制品厂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你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营业执照》、《调查询问笔录》、《非正常死亡证明》、《死亡赔偿协议书》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因你厂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0万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账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 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