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5-00023 | [ 发文字号 ] | (九)应急罚〔2025〕执三1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1 |
重庆新盛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5〕执三1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重庆新盛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渝州路156号7-8号 邮政编码:4000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邓某某、谭某某(负责人) 职务: 无 联系电话:181*******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3月18日,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新盛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经立案调查确认你公司存在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七节培训机构板块第2项“有3个班次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9000元(玖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七节培训机构板块第3项“培训机构已建立培训档案,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决定合并作出 罚款人民币1.1万元(壹万壹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账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在用途或备注处填写01010270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