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5-00024 | [ 发文字号 ] | ( 九 )应急罚〔2025〕执二 47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9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9 |
重庆元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九 )应急罚〔2025〕执二 47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重庆元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锣鼓洞村2组88号(自主承诺)
邮政编码: 4000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某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8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4月0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锌粉尘,你公司的锌粉尘干式除尘系统中4号除尘器的一级除尘为重力沉降室除尘,3号除尘器的一级旋风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4号除尘器的二级旋风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通过对你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王某(身份证号:342***************)、生产部长李某(身份证号:510***************)、安全部长谢某(身份证号:510***************)进行询问。确认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锌粉尘,你公司的锌粉尘干式除尘系统中4号除尘器的一级除尘为重力沉降室除尘,3号除尘器的一级旋风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4号除尘器的二级旋风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3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
以上行为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和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该情形判定为2项重大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应急【2024】 90号《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46项第二档,决定给你公司作出处罚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账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4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